本报今日讯(记者王蔷)今天上午,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韩老大扒鸡店不服商标确权裁决,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此案是2001年12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行政案件。
去年,潍城区韩老大扒鸡店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潍坊韩老三扒鸡有限 公司在食物熏制等服务项目上注册的“韩老大”及图形商标,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取得的商号权。200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裁决书,认为潍坊韩老三扒鸡有限公司申请的“韩老大”服务商标是在其“韩老大”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基础上提出的,而其申请“韩老大”作为商品商标的时间早于潍城区韩老大扒鸡店将“韩老大”作为企业商号的时间,其申请程序合法,因此潍城区韩老大扒鸡店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年1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将裁定书挂号邮寄送达给潍城区韩老大扒鸡店。潍城区韩老大扒鸡店不服该裁定,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书。
今天在法庭上,被告国家工商总局答辩称,其作出的关于《第1415919“韩老大”及图形商标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终局裁定书》裁定日期为2001年11月30日,因此该裁定书应使用于修改前的《商标法》,因此2001年12月1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依法均属于终局决定、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另外,韩老大扒鸡店营业执照已到期,目前还未重新办理,因此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裁定书是在2001年12月以后送达原告的,因此适用于新商标法,所以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截至记者发稿时,案件还在审理中。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