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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警察挡了“120” 老妪身亡谁之责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27日03:05 人民网

  当日上午9时许,一位年过六旬的老太太在五泉山天桥西侧由南向北横穿铁路时,被飞速驶来的火车撞断左腿,血流不止。几分钟后,记者闻讯赶到事发现场,只见这位老太太躺在冰冷的石台阶上,地上流了一大滩血,而兰铁公安处的几名民警则“冷漠”地站在老太太身旁,任其在血泊中痛苦呻吟。

  9时35分,“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到,大家的心情这时稍微有所轻松,想着这下
老太太有救了,可医生刚靠近老太太,就被警察挡住。看着老太太脸色越来越黄,鲜血流淌不止,“120”急救中心的医生气得直骂警察太死板,并提醒道:“失血过多,耽搁这么长时间,会加剧伤口的感染。再不施救,老太太性命难保。”但任凭医生如何说情,现场的警察依然照章办事,并一再声称,根据有关规定,凡是铁路沿线发生的事故,须由铁路医院处理。

  经过漫长的等待,到上午10时15分,铁路医院的医生才赶到,将伤者拉往铁路医院救治。4月13日,记者到兰西铁路医院了解情况,值班医生告诉记者,李老太太已经死亡……

  评说链接:

  中国青年报:生命权是第一位的

  可怕的不仅是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制定并执行了一个违法的文件,而是有关人员漠视他人生命权利和尊严,用一个违法的行规,为违法的利益张目。

  无论是立法定规,还是执法,我们都应该很清楚:“救治以铁路医院为主”是属于管辖权问题,而伤者选择什么样的医院,则是个人的生命权问题,不管前者合不合法,后者的生命权都是天然合法的,管辖权绝对不应该高于生命权。再说,铁路有关部门也只能管他自己的内部事务,无权去管辖铁路以外的外部人员。这样的法理,应该是常识。

  另外,无论穿过铁路的老人该不该承担与火车相撞的责任,也都无法抹煞她后来被耽误治疗以致死亡的事实。这是前后不同的两个责任,一定要严格区分开来。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当事警察和当地“有关部门”都难辞其咎。

  跳出这个案子,我们应该确立一个基本原则:生命权高于管辖权。这是立法的原则,也是执法的原则。即使有某些“县官不如现管”的“地方规定”不合法不合情,执法人员也应遵循这个原则,而不是视生命如草芥,奉“规定”如教条。

  工人日报:“利益共同体”导致的生命悲剧

  设若这样的救助是义务的,断然不会出现“执意要等铁路医院医生到来”的好事。在铁路医院的眼里,这个被火车撞断了腿躺在地上的老太太此刻成了一块巨大的“金元宝”,从她身上挣个千儿八百的是小意思。这一切的背后,都是利益在驱使。利益产生动机,利益产生规章,利益产生形态,利益产生后果。

  于是在这条“利益链”中,一条不等式出现了,那就是“利益>规章>生命”。在这个不等式中,“利益”是“一己之利”,高于一切,大于一切;“规章”是“一业之章”,是为了保障“一己之利”。至于铁路方面在自己行业里动用“铁路警察”进行“保驾护航”之类的做法,那也是“利益共同体”的一贯手段。在这样的“不等式”中,人民的“生命”只有在理论上成为“最可宝贵”的东西了。

  北京青年报:照章办事与冷漠行政

  这些年,冷漠、寡情像传染病一样渗透到一些人的潜意识中。之所以在人命关天的重要时刻还要信守那毫无意义的“照章办事”,说到底无非是怕丢了自己的饭碗,在他们看来,这比老人的生命重要多了。当然,如果全怪两名警察,也不完全公平。因为警察所在的部门、系统长期以来有意无意地强化自身利益,而对警察应该具有的公德意识有意无意地淡化,也是形成“冷漠行政”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毕竟,“存在决定意识”啊!

  说到“照章办事”,又不能不让人在心里打上数不清的问号——“凡发生在铁路上的路外伤事故,须由铁路医院处理”,这是内部规定还是国家法律?换言之,警察“照”的是什么“章”?该“章”出自何法何典?总不能谁张口说上一条,就成了耽误救人的合法理由了吧?从记者就此采访铁警所在部门屡吃闭门羹、而铁警部门又无人站出来做出解释这一点来说,此“章”好像并不那么光明正大。按照人们的一般性揣度,这大概又是为了垄断医疗资源而出台的土政策。若果真如此,其上级部门还应尽早纠正才是。

  南方都市报:铁面执法?

  法律是严肃的,谁要说法律可以活学活用,那他还没有脱盲。任何公务行为,首先要杜绝和保证无辜者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这一点我想不用再怀疑。那么,铁路警察的作为是否合法,他们漠视百姓生命权的举动是否正当的公务行为,他们是在保护伤者,还是在为所谓的“行规”制造借口?

  也许,知法犯法以及失职不合格的警察只是极少数,可是,这极少数往往会损害一个行业的整体形象,因为在他们看来,百姓的生命不重要,国家的财产不重要,民众的舆论更不重要,那么他们眼里重要的是什么?

  由于职业的关系,警察的心理素质大体要超过我们。他们见证死亡和经受磨难的机会要比我们多十倍百倍,因此,警察是理应受到人们尊敬和理解的,但我们同时也有理由要求他们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以及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这是他们的责任,像这样“见死不让救”的警察存在于警察队伍中,真给警察丢脸。

  老妈妈的死到底是谁之过,这几位警察该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也许会做出令人满意的处理和答复,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身为警务人员,如果不能把百姓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不能在百姓的生命受到伤害时挺身而出,那他即便是再秉公再铁面恐怕也没人领情,他就是打着再大的招牌和幌子恐怕也无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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