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4月26日讯 全国首例夫妻联手告“二奶”案,日前由山东玉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1998年,广西北流市甘老板不期遇上年轻漂亮的卢某,两人“一见钟情”。甘某分别于1999年9月、2000年8月分两次出资共5万元为卢某购下一套商品房以金屋藏娇。在购房过程中,甘某是以卢某之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事后,甘将房屋所有权人为卢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交卢收执,而交购房款的两张收据则在甘手中保管。2001年,由于卢不愿与甘继续维持地下情人关系,甘便以购房款是其所付为由,要卢退出房屋。遭拒绝后,甘于2001年8月以卢诈骗其财物为由向北流公安局报案,后北流公安局认为诈骗事实不成立。
同日,甘某与妻子罗某以购房款是其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是其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向北流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讼争房屋权属归其两人所有或判令卢某返还购房款5万元。
2001年10月,北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院认为,本案讼争的商品房经济来源5万元虽是甘与罗的夫妻共有财产,但该屋已公示登记为卢的户名,已物权化,原告主张该房是其夫妻共有财产,理由不充分,应予以驳回。甘与卢之间形成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为社会道德所不容,为法律所禁止。一审法院判决对卢非法所得的商品房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同时驳回甘、罗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甘、罗夫妻俩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院认为,上诉人甘某出资5万元为卢购买商品房,从其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看,均符合赠与关系的法律特征。甘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罗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甘为保持与卢的不正当关系而赠与的行为,尚不足以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返还受损害个人。
近日,玉林中院终审判决卢某返还甘某、罗某人民币5万元。(玉林)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