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崔霞)昨天,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项法规的决定,其中《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中关于要求“有深圳常住户口”的条款被删除,取消了户籍限制。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中原规定的“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发起人中至少两名以上有深圳常住户口”、“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深圳有常住户口”、“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中至少三名有深圳常住户口”;《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人经纪人的设立,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特区常住户口或者是住所在特区的经济组织”、“合伙经纪人的设立,合伙人中至少一人具有特区常住户口或者是住所在特区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经纪人的设立,申请人具有特区常住户口并在特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有住所”;《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个人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合伙设立或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机构以及增加房地产咨询业务范围的,应至少一个发起人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住所在深圳市的经济组织”、“合伙设立或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评估机构以及增加房地产经纪、评估业务范围的,应至少一个发起人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住所在深圳市的经济组织”等共10项关于户籍限制内容的条款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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