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推动工业化发展进程,我省出台了8项深化电价改革的措施。这8项措施是:
——对省确定的推进工业化标志性工程项目和年新增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工业项目及主要在丰水期用电或在低谷时段用电的工业项目,可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由双方协商供电价格,加上电网输电费用结算。
——对中小化肥、黄磷、农药企业,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排水量大的22个国有煤矿,湖南铁合金厂、南岭化工厂、湘潭电化厂以及株洲云田、安化电石厂,湘乡、长沙、泸溪、张家界铝厂,安化碳化硅厂、湘潭锰矿、桃江锰矿的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上的优待电价。
——过去在目录电价上未给予优待的高电耗企业,包括:株洲冶炼厂、衡阳钢管厂、水口山矿务局、湖南湘维有限公司、湖南振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碳素厂、衡阳烧碱厂、703厂、益阳电化厂、冷水江电石厂、安化县结晶硅厂、浏阳化工厂、安化县平口铁合金厂、安化县东坪钒冶炼厂等企业,在丰水期(4—7月)电价以现行电价为基础降低10%。
——适当调整省电网发电企业超基数发电竞争、企业超基数用电优惠办法。发电企业在基数电量88%之外,竞价上网的总量不受12%比例的限制,省电网实行从低价到高价排序调度。由此增加的竞价收益,全部用于降低工业电价。根据全省丰水期电量过剩枯水期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企业超基数用电的电价优惠标准调整为:丰水期(4—7月)每千瓦时降价0.10元,平水期(3月,8—10月)每千瓦时降价0.05元,枯水期(11—12月,1—2月)不再降价。“春节”、“五一”、“国庆”节假日期间继续实行降价优惠。
——对企业低谷时段用电出现的最大需量,不作为收取大工业基本电费的依据。大工业用电与其他用电共用变压器的,应将其他用电容量扣除后,再计收基本电费。
——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配)电工程贴费。
——湘西自治州工业用电继续实行优待电价,已执行优待电价的高电耗和移民企业,不受用电增量的限制。
——在降低农村生活用电价格的同时,相应降低农村工业用电价格。未进行“网改”的农村,农村动力用电的最高限价由过去的郊区每千瓦时0.80元,平原(丘陵)0.88元,山区0.95元分别降为0.75元、0.82元和0.88元。已完成“网改”的乡村,农村动力用电到户电价,按上述三个地域条件分别控制在每千瓦时0.70元、0.75元和0.80元以内。凡现行到户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提高,高于上述标准的必须降到上述标准以内。(肖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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