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4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李鹏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扩大草案的调整范围,将现草案仅延用于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扩大到适用于各行业的安全生产。
奉恒高、蒋心雄、姚振炎、李明豫、胡敏等委员认为,安全生产法草案只适用在固定 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欠妥当。他们的理由是:第一,安全生产法应是我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是全国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这部法律应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政策、原则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确定下来。第二,有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变化的,固定与否有时不好界定。第三,以流动作业为主的交通企业,它们的火车、轮船、飞机都要频繁进出车站、码头、机场等固定场所。如果这些固定场所适用本法,而交通工具在运行过程中却适用其他有关法律,就会出现对一个行业有两个执法主体去监管安全,必然增加监管难度。第四,国外有关法律,如美国、日本、德国、印度等国的安全生产立法,都没有固定场所这一限制。即使我国的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等法律,也都是既适用于流动场所,也适用于固定场所。第五,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把安全事故分为七类,但并没有按场所是否固定来区分事故种类。因此,他们建议,扩大草案的调整范围,使其对所有生产经营场所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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