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八日电(记者谭宏伟)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今天通过了有关刑法的两个法律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今天在此间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根据上述法律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刑法有关条款的法律解释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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