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搜索 短信 分类 聊天 企业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商检工作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将受惩 商检法作出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28日22:0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 ,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通过的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对此 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这一决定对商检法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作出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 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
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 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修改后的商检法明确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 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商检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 、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完)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发表评论短信和E-Mail推荐】【关闭窗口


新 闻 查 询
想免费学习高级商务英语课程吗?想拥有VIP邮箱吗?快来订阅成功宝典、WTO英语、白领健康手机短信吧!
新自写短信功能一流
对方手机
发送内容[最多60字]

选择闪电方式 您的手机
您的密码
索取密码  

在几十个国家地区,只要您拥有手机,就可以享受新浪短信头条新闻的方便快捷,让世界随您移动!>>快速订阅


新浪商城推荐
五一购物好去处
  五一特价专区
  • 世界杯纪念品大全
  • 2元特价好书
  • 空调底价免费送装
  • 网上小家电总汇
  • 收腹健胸半价香水
  •   数码产品促销
  • 听音乐还是MD!
  • 音文秀复读机
  • PDA广义与狭义
  • JNC热卖
  • 投影机大展销
  •   随身听一触即发
  • Sony MZ-N1
  • SHARP MD-MT880
  • Sony MZ-R909
  • Sony D-EJ1000
  • 松下 SL-CT790
     (以上推荐一周有效)
  • 更多精品特卖>>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1996 - 2002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