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通过了有关刑法的两个法律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黑社会性质和组织”,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以利于刑法的正确适用。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作出法律解释?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就法律解释作出明确 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这一法律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立法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这一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立法的重要补充形式,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明确界限的地方,由立法机关及时作出立法解释,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但是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不多,难于适应司法实践提出的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和今年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了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任务,立法法还专设一章,对法律解释作出了规定。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实际需要,在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切实把法律解释作为立法的重要补充形式积极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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