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9日,蒙冤6年的王有恩和妻子米巧玲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由黑龙
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王有恩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83021.92元,共同赔偿米巧
玲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61855.81元。
这起1994年10月发生在牡丹江、轰动一时的杀人碎尸案至此终于有了圆满的了结。该案经过省市两级人民法院
一次退捕侦查和六次反复审理,历时6年零1个月,最终以黑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宣判结束。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有恩两
次被判死刑、一次死缓,3次死里逃生,6载蒙冤后终得清白,并与妻子共获赔偿金14万余元。
无头尸牵出“桃色杀人案”
1994年10月7日,一老汉在牡丹江江边发现一编织袋内装有一具只有上身躯干的男尸。面对无头、无四肢,肉
体被江水泡得发涨的成人男子躯干,办案人感到相当棘手,死者是谁呢?牡丹江第八水泥厂出具了本厂工人王俊波失踪的证明
。这具无头尸是失踪者吗?警方让王俊波前妻李某辨认。李某仅以其生殖器是包茎这惟一征状作了指认。
在还没有来得及对尸体进行认证的时候,警方得到举报:失踪者王俊波与邻居王有恩之妻有不正当关系,王有恩怀恨
在心,有杀人动机。当天下午4时,警方将王有恩和他妻子米巧玲收审。
此后,两犯罪嫌疑人从不招供到招供到又翻供;警方从收审解除、收审到又收审;检察机关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受
理到批准逮捕,反反复复、来来回回经过一年时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1995年9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
24个证人无一个目击者
开庭7天前,被告的代理律师庄铁岩在看守所里分别会见了被关押近一年的王有恩、米巧玲。两嫌疑人一致大呼冤枉
,是屈打成招的。庄律师将两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向法院的办案人员反映,并查阅了案卷有关材料。
全案卷24个证人的证言笔录都属“传来证据”,没有一份对杀人现场、碎尸现场、抛尸现场的目击者证言。作案工
具的证据也是事后从商店调取的两张买刀的票据,时间、价格也与王有恩供述不一致。这些证据对杀人、碎尸时间也没有认定
。而“时间”在本案诸多疑点中尤为突出。
1995年9月23日,庄律师将报告呈交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虽然采信了他调查报告中的辩护观点,但
要求他提供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随后,法院将本案退回检察院退捕侦查,推迟开庭……但谁也没有料到,在此后5年多时间
里王有恩遭遇了3次死刑的灭顶之灾。
“万言书”使其死里逃生
1996年7月2日,法庭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有恩犯杀人罪判处死刑
,米巧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庄律师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有恩、米巧玲夫妇。王有恩交给庄律
师一份万言“申诉书”。在这份申诉书中,王有恩详尽地叙述了他在被刑讯逼供下违心编造杀人经过的全过程。人命关天,庄
铁岩律师立即将上诉材料和无罪辩护词送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省高院关注此案以免错杀无辜。
黑龙江省高院经过3个月认真审理,1996年10月13日,作出裁定:一、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
6)牡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王有恩死里逃生。
1996年12月30日,牡丹江中院重审判决:王有恩死刑。米巧玲犯包庇罪,因翻供将有期徒刑加至5年。命运
又一次捉弄了这对夫妇。庄铁岩律师决定再次替王有恩夫妇俩上诉。4年多的劳苦奔波,不分昼夜地伏案工作,庄铁岩律师积
劳成疾,他在病床上口述辩护词,由陪护家属记录整理了万言书,自费为王有恩上诉到黑龙江省高院。1997年9月13日
,省高院下达裁定,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年多没有开庭。此间,王有恩、米巧玲的亲人向省、市直至中央各有关司法部
门、人大,数百次地发信致函,多次请求尽快依法审结此案,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羁押6年终被释放
2000年2月28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此案。辩论阶段,公诉人竟在法庭上说出“我也觉得证据
欠缺”的话。法庭调查开始,法官竟问王有恩:“你有什么证据说明你没杀人?”
10天后,一审法院对已被羁押近5年半的王有恩、米巧玲第三次作出有罪判决:判处王死刑缓期2年执行,米巧玲
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王有恩、米巧玲不服,第6次上诉到黑龙江省高院。
黑龙江省高院经3个月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江边发现的男尸即是本案被害人根据不充分;本案作案工具来源
不清;认定被告人碎尸抛尸时间与王有恩、米巧玲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矛盾。故本案事实不清,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
据链条。”
2000年11月8日王有恩、米巧玲被宣告无罪,随后被释放。
14万赔偿抹不去6年阴影
王有恩夫妇俩出狱后,摆在面前的第一件事是:要工作,要生存。他们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了补发工资、恢复工作的请
求。王有恩的工作单位恢复了他的工作,但不予赔偿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米巧玲所在工作单位恢复了工作,现在按待岗职工处
理。
尽管王有恩和妻子恢复了工作,他们还是觉得在人前抬不起头。王有恩、米巧玲想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挽回几年来蒙
冤带来的损失。2001年2月13日,王有恩夫妇在向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赔偿请求书中写道:请求
赔偿两人被侵犯人身自由,错误羁押3881天的赔偿金15万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请求返还扣押的衣物
。
2001年5月中旬,王有恩夫妇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同样的赔偿请求。经过黑龙江省高法的
关注和多方的努力,今年4月19日,王有恩和妻子米巧玲终于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他们共
获得了14万余元的赔偿。但6年来,他们精神、肉体上的折磨带来的阴影是多少金钱也抹不掉、挥之不去的。李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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