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界定
据新华社电昨天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刑法的两个法律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
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刑法有关条款的法律解释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
,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以个人名义或者自己从中牟利作为犯罪界限,认识不一致。全国人
大常委会是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就刑法这一条款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法律解释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法律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
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对于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12月4日作出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认定是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活动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有不同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要求对此作出法律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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