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媒体报道了因郴州市人事局不同意考生何涛其体检复查要求引起的纠纷,郴州市有关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要求郴州市有关部门迅速对此事进行调查。
据调查,2001年10月底起郴州市开展了公开招考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报考人数为809人,经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检、面试、考察、公示等程序,实际录用73名,何涛于2001年10月报考了市公安局公开招警的公安专业。笔试成绩分数名列第9,从而 进入了体检范围。12月31日,郴州市进行了公开招警的体检工作。何涛随笔试上线的考生到资兴市市立医院体检,该医院对何涛同志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不合格”,依据是湘人发[2001]15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不能录用。
事后,何涛同志对资兴市市立医院的体检结论不服,并多次要求复查。郴州市人事局对此非常重视,召开了局务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并请示郴州市有关领导和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最后不同意其复查。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的通知》(湘人录[1995]85号)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体检结论一经作出一般不予复查。”这次体检共有108人不合格,约占参加体检人数的一半,如同意复查,不仅会造成录用工作混乱,而且直接影响到全省统一组织的面试工作。
郴州市人事局认为这次公开招考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既没有任何违规违法的行为,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此次公开招警过程中,他们的态度是认真的,要求是严格的,操作是规范的,工作是负责的,郴州市纪委、市监察局也对公开招警工作实行了全程监督。(记者陈松龄)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