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我们知道,现在很多权力机关如政府和一些执法机关如法院等,都采取了请监督员、咨询员、巡视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本机关工作的办法,虽然所请人员名词各异,但都是主动请求社会评价和督促的意思。听说您是北京市法院特邀监督员,您能说说法院监督员真能起到什么作用吗?
田文昌:当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是法院请来行使监督权的,法院自然很重视我 们的意见。你看,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给我们的证件(一个有照片、有公章的小本本),凭着它,我可以到北京市任何一个法院去听庭审、视察和了解情况。我这里还有一些表格,如果对法院有意见,可以分类填好这些表格,交给监督员联络室,法院对此必须有答复。我们可以是对个案调卷审查(指终审案件),也可以对审判员的作风提出意见,还可以给法院领导提建议等等。我们的监督大多数是有结果的。
有这么一个小案子,是交通肇事赔偿纠纷,终审法院已经判决生效,但败诉方提起申诉,法院就中止了执行。我接到反映后,对此案进行了监督,认为申诉无理,不应该中止执行。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恢复了执行。还有一件事,就是进法院时要过安全检查,审理刑事案件时,检察官过去时不用检查,而律师过去时却要接受检查,我认为这样不公平,控辩双方不是“一视同仁”,就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现在这方面已经在考虑改进了。有时我们监督后法院达不到要求,会给我们一个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还没有过“石沉大海”的时候。
监督员还经常开会,就某个建议或提案进行学习和讨论。每当有新的法律出台或者新的法律解释出台,法院都及时向我们通报,他们学习讨论时也邀请我们一起参加,共同探讨,有时还争论得很厉害。记得去年证据规则刚制定,我们开会各提各的看法,有人(监督员不一定都学过法律)认为证据规则太严格了,会让人没法打官司了,他还举了好些例子,引得大家好一番争论。但我认为北京市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很有意义。
我认为监督员的作用还是明显的。一是沟通了法院和社会之间的交流,二是督促法院依法办案,三是增加了群众监督执法机关的途径,四是促进了法院的自律意识。
主持人:当监督员是不是一定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
田文昌:不一定。从第二届法院特邀监督员二十几个人来看,有记者、有工会主席、有工程师、有电子工程系的教授等等,许多都不是学法律出身,也不从事法律工作,当然也有法律专家、教授等。我是1998年7月第一次当的监督员,是北京市司法局推选的,2000年7月又连任第二届。法院特邀监督员是每两年选任一届。只要是聘了我,我都会很愿意当好这个监督员的。
主持人:您自身是一位律师,当上法院的特邀监督员是不是对您的当事人会有利一些呢,换句话说,会不会有法官对您代理的案件“法外开恩”之嫌?
田文昌:这当然不会。我不能就我代理的案件来实施监督,也不能监督办我所代理案件的承办法官。我虽然接触的案件很多,但真正监督的还是别人的案件,这样才能公正一些。一般地说,都是当事人将情况反映到我们这里,或者是旁听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时有需要提出意见,还有的是接到投诉材料。
主持人:你们是完全义务来当法院特邀监督员的吗?
田文昌:是的。北京市法院请我们来当特邀监督员,一是想将法院的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让人们发表不同的意见;二是想提高法院的整体素质,因为法院内部并不能完全了解自身存在哪些问题,通过外部监督,能找到差距;三是在监督的过程中向不懂法的人群普法了,社会影响比较大;四是法院能及时了解社会对自身的评价,有针对性地树好形象……
主持人:我们真诚地希望这样的监督能收到实效。 主持人:胡建辉(本报记者) 受访人: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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