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乔新生
社评
从更深层次来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石就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包含了选择订立合同对象的自由,甚至还包含了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如果法律对经营者的 经营行为进行过多的干预,可能会扭曲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原则……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将从明日起开始实施。这部行业规范明确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近日,对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这一规则,各阶层人士都发表了看法。在我们看来,协会制定的指引性规范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这是因为,第一,这一规范仅仅是为下属的企业订立合同提供一个标准条款,下属企业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如果企业在对外服务中将这一标准条款写入合同,或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公布,它就成为企业与消费者的一项约定,对双方都会产生约束力。这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那些违反国家的利益,采取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格式条款从内容上看并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也没有采取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订立合同,其内容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因而是有效约定。第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有那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合同,才是无效的合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规则是不是不公平的或不合理的?从字面含义上来看,协会的格式条款似乎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而是不公平的,但从实质意义上讲,由于饭店业是一类充分竞争的行业,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那些不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饭店就餐,其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选择其他的交易对象来实现,因而不存在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情形。如果全国的饭店都隶属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而且旅游饭店业协会规定所有的饭店都必须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消费者没有其他的选择余地,其选择权自然会受到限制。但在充分竞争的饭店行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格式条款虽然会限制消费者对部分消费场所的选择权,但从整体上来说,并不会对消费者选择权构成实质性危害。武汉的一家企业近日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宣布,在五一期间,该酒店绝不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可见,旅游饭店业协会的规定并不会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多么大的妨碍。
从更深层次来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石就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包含了选择订立合同对象的自由,甚至还包含了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如果法律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过多的干预,可能会扭曲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原则。现在,一些媒体或个人动辄投诉,认为经营者损害了自己的选择权,这是没有正确理解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基本特征的缘故。市场经济首先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只有当交易中当事人的选择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时候,法律才会认定合同无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制定了统一的格式条款,并且要求成员将告示置于显著的位置,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现在,消费者抱怨的是,旅游饭店业协会下属的企业酒水价格普遍过高,如果不自带酒水,会被饭店狠宰一刀。应该说,这是消费者引颈自受。不过,话又说过来,如果饭店的酒水价格过高,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利润率,物价管理部门应该依照《价格法》对其不法行为进行处理。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投诉,还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已经与饭店订立的服务合同。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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