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持票旅客郭建兰被火车撞死一案审结,其家属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就是旅客郭建兰所持车票没有加剪。
2000年12月13日,克山县西河乡清政村村民郭建兰从克山出发去山东济宁看望哥哥,购买了克山至绥化的6253次客票,准备在绥化转车。情急中她却错上了K619次旅客列车,中途不得不在克东站下车,在此候乘6253次列车。在等车过程中,郭因去对面厕所,在横穿铁 路线时,不幸被上行的620次机车撞死。郭死亡时身上揣有一张克山到济宁的6253次未剪口客票,其死亡时间为当日12时24分。
事故发生后,郭建兰的丈夫高玉泉先后到哈尔滨铁路局和铁道部上访,要求铁路部门给予赔偿。而铁路方面则认为,郭建兰的死亡属路外伤亡,责任完全在旅客本人,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郭家中生活十分困难,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哈尔滨铁路分局同意比照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保险金1.9万元。但高玉泉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并于2001年12月4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哈尔滨铁路分局哈铁分局赔偿各种损失及已经支出的费用共计170610元。后经法庭调解,被告哈尔滨铁路分局出于人道考虑,给付原告高玉泉人民币2万元,原告高玉泉同意放弃因火车撞死其妻而提出的赔偿17万元的诉讼请求。
此案结果虽然近乎残酷,但这也正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按有关规定,铁路旅客购买的客票中,包括了保险费用。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须治疗者,应得到最高不超过两万元的赔偿”。同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还规定,保险期限是“自旅客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缴销车票时为止”。就是说铁路客票是合同凭证,客票加剪后合同才能生效,旅客身份也才确立。
此案中,由于死者郭建兰没有这方面的常识,车票没有剪口便进入站内,所以在出现意外的人身伤亡后,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本报记者郭毅 本报通讯员崔东涛 权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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