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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时工”也可签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01日11:2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5月1日电(姜微徐寿松)如果你是一名在上海打工的钟点工,你再也不必为没有合约保障而担忧了。今 天实施的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小时工”这种特殊的劳动者,也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如果你 同时打几份工,还可以与数个单位分别订立合同。这标志着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无相关法律保障的历史今天在上海正式终结。

  据悉,我国现行的劳动立法主要调整的是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同时为数家单位工作的“小时工”在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但他们显然不能合法地与多家单位签订合同。今天施行的《上 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首次创设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调整规范,针对“小时工”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明确规定:小时工可以要 求与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以小时计算,且应包括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等。

  新《条例》规定,所谓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单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定的劳 动关系协议。如劳动者与一个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应当在法定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下;如同时与多个单 位签订非全日制合同,其在所有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工作时间。合同的签订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 以采用其他形式。在合同中未约定工期的,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说,这一条例所确立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拓展 了劳动关系协调的新空间,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记者还了解到,新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在合同的签订上,明显向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倾斜。对于应签订合同 而未签订的,劳动者的待遇应按照对其有利的标准来确定,即在实得工资、单位规定的同类岗位的待遇和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中,取最高者。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外,还可按每人500元到1000元予以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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