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5月1日电(夏善美、卢晶)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浙江分公司日前因走私普通货物,被当地法
院一审判处罚金145万元人民币,参与走私的四位当事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东阳市第三袜厂欠中纺浙江分公司100余万元货款,为此,
双方商定由东阳市第三袜厂以技改名义免税引进新设备,将旧设备 出卖所得货款归还欠款。之后,双方又对出卖新设备达成一
致意见。这期间,中纺浙江分公司经理姜富才指派公司业务员黄陕兰协助公司业务二部经理徐立峰,到义乌联系买主收取货款
。东阳市第三袜厂先后办妥1台定型机、82台丝袜机的海关免税手续。在上述免税机器设备进口前,徐立峰、黄陕兰联系了
香港某公司义乌办事处金某,由其帮助联系客户。1998年10月,徐立峰将定型机卖给韦某,并收取货款49·2万元。
同年,9、10月,第一批48台丝袜机和第二批22台丝袜机均经过金某,由徐立峰和黄陕兰以中纺浙江分公司的名义,与
义乌的六人分别签定购销合同后出卖,共收取货款507·8万元。第三批12台丝袜机是香港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售。1999
年3月,徐立峰接到金某第三批12台丝袜机交货通知后,向金某收取余款7。2万元。东阳市第三袜厂出售了全部免税的进
口设备并收取了货款后,其中100万元货款用以归还中纺浙江分公司的欠款。2001年3月,东阳市某袜厂厂长许利群向
金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投案自首。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中纺浙江分公司与东阳市第三袜厂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额,
擅自将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黄陕兰、徐立峰、姜富才、许利群参与走私,偷
逃应缴税额总计200余万之多,均属情节严重。故依法判罚中纺浙江分公司145万元,徐立峰四人各判有期徒刑四年及二
年不等,追缴违法所得130万元,上缴国库。(完)
一首歌声,两份祝福,万张贺卡免费送母亲!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