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今起实施,建议所有劳动者和老板都要详读
图片说明:广东的职业病患者成千上万。图为一名护士给一名打工仔疗伤。本报记者侯恕望摄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记者廖怀凌、张小磊报道:记者今天上午从《职业病防治法》咨询 现场获悉,广东省有1000万
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患职业病的条件;自1992年以来,全省新发现严重职业中毒11种,其中9种为国内最早发现。
1989至2001年,全省共报告职业病4848例,其中新发尘肺病2486例,死亡1160例;急、慢性职
业中毒1656例,死亡107例。据调查,全省的职业病漏报率为120%,因此,1989至2001年职业病实际发病
总数应为10666例,平均每年800多例;死亡数应为2787例,平均每年死亡214人。2001年报告发病总数是
1997年的2.78倍,平均每年递升69.5%。
1992年以来,广东新发现的11种严重职业中毒是:正己烷中毒、五氧化二矾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间氟苯酚中
毒、三氯甲烷中毒、醋酸乙烯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有机锡中毒、磷酸三甲苯酯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和砷化氢中毒,其
中9种为国内最早发现。
闹出工伤人命赔偿不封顶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记者廖怀凌、张小磊报道:今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对违反安全生产
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劳动者法律救济的途径,用人单位的赔偿不封顶。
参与立法全过程的广东省职业病院院长黄汉林指出,以前劳动者的命“不值钱”,即使造成严重残疾甚至死亡,工伤
赔偿仍然偏低,最多只是十几万元,一些财大气粗的老板不会吸取经验教训。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加大:除了按《职业病防治法》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以
责令停止作业甚至停建、关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病人索赔方面,《职业病防治法》给了法院很大的裁判空间,而目前有关的民事法律对赔偿是不封顶的。
目前职业病人享受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一、医疗待遇。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的,交通和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
公出差标准报销;二、工伤医疗期待遇。期限:1-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经济待遇: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
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后,停发工伤津贴,
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三、伤残待遇。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为:1-4级的,护理费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一次性补助金、
其他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抚恤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四
、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诊治费用老板掏腰包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廖怀凌、张小磊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起草小组的核心成员、广东省职业病院院
长黄汉林指出,立法者是带着对劳动者浓厚的感情起草、制订有关条款的,劳动者的权益在《职业病防治法》里得到充分的保
障:怀疑自己患了职业病后,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当地或家乡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不能“自
证清白”,就把利益归于劳动者;如果对诊断结果不服,劳动者本人可以亲自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诊断鉴定委员会;不管
最终的诊断结果如何,劳动者申请诊断、鉴定的全部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否定是职业病者要举证
过去对职业病的诊断、鉴别诊断中,必须由劳动者本人或医疗机构提出证据,证实劳动者不具有可能导致相关疾病的
其他因素。比如在接触有害溶剂“苯”后,劳动者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必须在排除遗传、药物、射线、生物病毒等其他可能
致病的因素后,才可以诊断为职业病,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这种举证的责任倒置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如劳动者历次
健康体检的档案、劳动场所有害因素的监测报告等,还要无偿为劳动者提供复印件、盖章。当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
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关系时,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就要诊断为职业病。
防止职业病等于赚钱
当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就要及时安排对该劳动者进行诊断,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不能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劳动者对第一次诊断的结果有怀疑,可以申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鉴定,不管最终结果是不是职业病,这笔费用都
是用人单位承担。
黄汉林指出,在立法时就考虑到了让劳动者不必担心自己付不起诊断费用。但这一规定的弊端在于,有可能导致劳动
者权利的过分滥用,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承担巨额的诊断费用。
劳动者自抽专家作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相关的专家库,当劳动者不服诊断时,可申请诊断鉴定。对于鉴定
的专家选取,劳动者可以亲自或委托第三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诊断鉴定书必须向劳动者提供。
为了保证诊断鉴定的客观、公正,《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私下接触当事
人,不能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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