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清
浙江温州一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在押期间连续两次复发旧病,大口吐血,生命垂危。看守所花了几万元,将他从病魔手中夺了回来。在救治过程中,民警们全力抢救,不断安慰他,让这位一度求死的囚犯感叹不已。看守所长说:“只要法律还没有最终判处并执行死刑,犯人就有活着的权利。哪怕他只剩下一天的时间,基于人道,我们也要尽力抢救。 ”(见4月24日《中国青年报》)说得好啊!这是对犯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一直以来,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在许多人眼中好像没有任何权利。因而,他们一旦被抓,肆意侵害他们的权利和人格好像“理所当然”。前几天,一名惯骗在深圳一邮局门口行骗时,被人识破并围住,结果在一片喊打声中,竟被群起围攻的人活活打死。(见4月24日《晶报》)纵然这名骗子可恨之极,但这又怎么能成为拳脚相加要人性命的理由?生命之重岂是这所谓的义愤能够承受的?犯罪分子固然人神共愤,但谁给了打人者替代甚至超越法律实施惩罚的权利?当来来往往的路人对诸如打小偷之类的事无动于衷时,社会法制和文明的建设显得多么苍白啊!
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也同样有这种观念存在。我常在电视上看到,刚被抓来的犯罪嫌疑人戴着手铐,蹲在地上回答着审讯人员的问题。为什么他们就不能坐着说呢?还是审讯人员习惯了罪犯就应该是“低人一等”?有了这种“威严”,就会生出骄横的恶警。难怪,对犯人的刑讯和虐待屡见不鲜,甚至于有人因此而丧命。
犯罪分子理应也自然会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既如此,我们何不“善待”他们,让他们的权利和人格得到维护呢?如果每一个罪犯都能像温州那个囚犯一样受到应有的尊重,如果连罪犯都能感受到尊重,那我们的社会文明就会再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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