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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提出建议:让少年犯为受害人“打工”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04日13:11 南方都市报

  编前

  一名16岁的少年以介绍“女朋友”来深圳打工为由,从家乡骗来四五个未成年少女,将其残忍强奸后又逼迫她们卖淫,从中收取一定费用……据统计,2001年深圳市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上一年翻了一番,其中九成为外来少年,今年以来,上升趋势更加明显。

  这给社会、给法官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如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全国的《刑法》专家们日前聚集深圳,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降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14岁改为12岁或13岁;“以劳代罚”惩治犯罪,甚至让少年犯直接为受害人“打工”;对于一次性犯罪行新为归者宜进行教改和帮助……

  这一切,全是为了让这些少年犯重回阳光下的生活。

  本报讯(记者唐洁通讯员孔献之)据深圳日前召开的国际刑法问题研讨会上的数据显示: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九成为外来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升趋势明显,这都与大量外来工不断涌入深圳有直接关系。全国的《刑法》专家们对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不少可行性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翻了一番】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安庭长介绍,2001年深圳市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上一年翻了一番,仅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上百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今年以来,上升趋势更加明显。

  据分析,这些未成年人犯案的动机往往是为生存压力所迫,而自行担当主犯预谋犯罪的很少。一些外来工尚未成年,但是因为家庭经济原因,也随着南下打工的大潮来到深圳。他们的文化水平大都在初中以下,是非观念和自律能力差,加上孤身异乡,生存压力大,容易滋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和不平衡心态,抗拒不住诱惑,从而被别有用心的成年人拉下水而走上犯罪道路。在案件类型中,绑架、抢劫、盗窃、贩毒等侵财型案件占了一半以上。

  【手段残忍趋于低龄化】

  深圳未成年人犯罪在数量增长的基础上,也呈现了越来越复杂的情况:暴力犯罪增加,犯罪手段野蛮而残忍;罪犯年龄低龄化现象;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人成为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团伙犯罪”、“有预谋的团伙犯罪”、“有组织的团伙犯罪”、“犯罪团伙犯罪”已成为他们犯罪的重要形式。而这些未成年人一旦在深圳犯案,在起诉之前会被安排的看守所里关押,同成年人并没有分开监仓。对此,不少法律专家认为为防止“交叉感染”,不使未成年人越陷越深,应分开监仓关押。

  另外,到了审理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会要求其监护人到庭,以便于主审法官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庭调查,了解被告的生长环境,分析其犯罪原因。但是,这些孩子远在内地的家长一般很难到庭,对庭审造成一定的障碍。办案人员称,主要原因是对于他们而言来深圳的路费过于昂贵。

  【如何惩治专家提出建议】

  一、降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14岁改为12岁或13岁。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坚持了1979年《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其最低年龄仍为14周岁。但是根据深圳的调查材料,少年犯中实施严重犯罪的始发年龄最小的从10岁开始,较为普遍的是十二三岁。

  专家分析,因为十二三岁是一个由儿童向少年的转折过渡时期,生理发生明显变化,易于接受外界影响。从世界范围看,也有不少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墨西哥为9岁,法国为13岁。因此,有专家认为,很有必要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起点从14岁改为12岁或13岁。

  二、“以劳代罚”惩治犯罪,甚至让少年犯直接为受害人“打工”。

  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等在向国际刑法问题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中指出,对于大多数基本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责令赔偿损失”制度往往演变为“儿子违法,老子坦单”的情形。这种转嫁对犯罪人本身不具有实质意义,往往造成使他人代其受刑的局面。

  而在深圳,不少犯案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远在内地老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更多情况不能被落实,这样对未成年人未必有什么触动。因此,有专家建议,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改为劳动赔偿或者社区劳动,甚至让少年犯直接为受害人“打工”。此举既符合受害者的要求,又能真正唤起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责任感,比笼统的处以赔偿损失更为科学。

  三、从宽处罚,对于一次性犯罪行为者宜进行教改和帮助。

  据了解,在深圳,不少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人引诱、一时糊涂而为之,多数为一次性犯罪。法律专家们认为,对于一次性犯罪行为者,宜主要采取轻缓化、非监禁化甚至非刑罚方法,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改和帮助。

  还有专家提出,不满14周岁及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正常接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阶段,若不给予他们从宽处罚,便会致使他们丧失学习的最佳时机而导致他们将来很难在社会上生存下去。

  典型案例

  (1)一名16岁的少年以介绍“女朋友”来深圳打工为由,从家乡骗来四五个未成年少女。这些未经人事的女孩刚到深圳,就遭到16岁“好心老乡”的残忍强奸,后又被迫参与卖淫。该少年从中收取一定费用。

  (2)一少年刚满16岁,从家乡来深打工,但由于学历较低,迟迟没有找到工作。此时,一30岁男子以1000多元为报酬,要他往一女子(30岁男子的姐姐)脸上泼浓硫酸,使得该女子面部严重烧伤、毁容。事后,少年也非常后悔,称“只是1000多元钱对我太诱惑了”,他没想到结果会这样严重,自己的行为还属于违法犯罪。

  (3)一17岁少年从内地到深圳投奔哥哥,但看到哥哥赚到钱后生活过得有滋有味,而自己寄人篱下,十分嫉妒。一日将其哥哥的儿子、自己的亲侄子绑架至荒山上,将其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之后向哥哥勒索要钱。最后,其侄子因为毛巾堵嘴窒息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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