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盗证据不足,运输公司无需赔偿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一辆本应直达的客车有人中途下车,后有两名乘客发现失盗,其中一名乘客遂将运输公司告
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乘客被盗证据不足,运输公司虽有过错,但无需赔偿。
去年7月27日22时,乘客冼先生支付150元乘坐广州福×旅游汽车公司从桂林直达广州的长途汽车,车上共有
19名乘客,另有两名司机及一名女乘务员。
冼上车后将旅行袋放在自己座位上方的行李架上,次日凌晨2时左右,冼睡着了。7时30分左右,车到广州越秀南
终点站,冼与其他乘客下车后,发现旅行袋内的索尼DSC-S70数码相机不见了,这时另一乘客也向司乘人员反映不见了
手提电脑。当时车上还有4名乘客未下车,但司乘人员没有让他们留下协助调查。之后,司乘人员与冼等人一起向公安机关报
了案,但此案至今尚未破获。
据悉,该车在当天5时30分行至广东四会市时,有两名乘客下了车。冼认为运输公司存在过错,在双方协商无果的
情况下,冼将广州福×旅游汽车公司告上法庭。
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车票乘坐被告的长途客车,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乘坐的是被告
的直达客车,按照有关规定中途不应上下旅客,但被告未能按有关规定执行。且原告下车后发现数码相机丢失后,被告司机未
能在公安人员到来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因此,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应负主要责任,但被告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冼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随身携带的旅行袋中装有数码
相机,且公安部门尚未侦破此案,因此,仅以现有的间接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相机是在客车上被盗的。一审判决仅以被告有过错
而让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不当的。
一首歌声,两份祝福,万张贺卡免费送母亲!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