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呼和浩特5月6日电 记者吴坤胜报道: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1999年以来的三年间,内蒙古有589名贪污贿赂罪犯受到法律制裁,其中被处以极刑的5人,死缓的4人,无期徒刑6人,10年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9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535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8814万元,并普遍开展了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在很大程度上对遭到破坏的经济与秩序进行了救济。
据有关部门分析,内蒙古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力特征,系与财产权直接相关的群体。一类是正副处级中层领导干部,有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银行行长、盟市政府的局长、处长、大学的校长等,其权力特征是财产支配权;另一类是虽然没有财产支配权,却直接经手、管理财物,如会计、出纳、销售员、业务员、储蓄员等等,其职务与财产密不可分。国有企业是发案的主要领域,金融证券是主要部位,而基层的储蓄所、营业所则是"重灾区"。64件案件中,国有企业占80%,金融证券则占60%。而金融证券却主要集中在基层,2件百万元的大案发生在基层的储蓄所。如中国农业银行呼市支行团结小区储蓄所主任王斯琴挪用储户116万元,被处无期徒刑。在64件大要案中,案件总值为4000多万元。案值超过千万元的仅有一件,即内蒙古金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处级)于丽洁挪用1500多万元案;百万元以上4件,其余均为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内蒙古的职务犯罪数额虽然不大,但对于经济落后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侵吞挪用,给其所在的企业、行业、地区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这些案件长时间不被发现,暴露出这些行业、部门管理不严、制约不力,致使财产权力失控,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内蒙古检察机关提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要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也要强化预防,使财产权力在法律预制的轨道内有序运作,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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