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的《云南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少数困难企业可先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暂时不建个人账户,职工个人也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该《规定》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通过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经所在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含退休人员和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者)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中断缴费时,保险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其医疗费用,待其按规定足额补缴中断期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住院医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自理。
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己负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比例等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都必须参加统筹地区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州、市自行制定。(朱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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