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峡村边的河道变了样
依法防洪,未雨绸缪。防御洪水灾害历来都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任何人也不能麻痹松懈,掉以轻心。然而,靖远县平堡乡金峡村乌金峡口的一段黄河河道却毁于该村村书记和村主任之间签订的一份承包合同,几年间,河道被严重侵占——
一份举报材料
今年4月中旬,记者接到一份署名为“平堡乡群众”的举报材料。其上称:“黄河出乌金峡口1公里处,平堡吊桥以上,有个别包工头在金峡村黄河河滩搞开发,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挖取防洪大堤,非法侵占河道宽约100米,长约500米。2001年、2002年,市县两级防洪、水政部门多次联合现场办公,指出这是一种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的行为,要求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但这些不法之徒根本不把政策、法规放在心上,用装载机、推土机、汽车等继续填挖河床,侵占河道……”材料中言辞切切,强烈呼吁:还我黄河防洪大堤。举报材料的空白处,有甘肃省抗旱防汛指挥部签署的督办意见和盖章。
2002年4月24日,记者在靖远县平堡乡金峡村就此事进行了实地采访。
乌金峡口现状
据村民们反映,金峡村边平堡吊桥以上的河道原是一块河漫滩,有三四十亩沙地,如遇黄河涨水,漫过沙地,泄洪不受影响。从2000年开始,由于村上将此处河道承包给包工头搞开发建设,此处沿用多年的堤坝便被承包者的挖掘机刨平,大量沙土被推土机、汽车推倒向黄河,最忙乎的时候有三四台汽车在河道上同时作业。
记者在现场看到,这块被侵占的河道位于黄河和紧靠村边大堤、用于农田灌溉的一道较大的河渠之间,其形状犹如一个巨大的纺锤,长约1000米,最宽处约130米,总面积在70亩以上,其上游距乌金峡口1公里左右,下游至平堡吊桥下。原有的河漫滩被承包者挖填、堆砌,已变得十分平坦,成为一个巨大的平台。其上,一部分开挖成鱼塘,一部分铺了沙土,栽种其上的小树大多已经枯死;另有一部分尚在推填的河道仍布满推土机、挖掘机的履带痕迹。一处简易房附近,码放着大量用来建造房屋的红砖、圆木和木质“人”字梁,看上去,昔日的河漫滩如今俨然变成了一个建筑工地!
沿着河岸上行,河堤是新砌的伸进黄河的一道两米多高的石坝,其边缘栽植了许多树木。用石头手工垒砌的石坝因没有用水泥砌缝,在湍急河水的冲刷下,已出现大段裂缝和塌陷,使得垒砌、推倒在黄河水内的大量沙土随时都有滑向河内的危险。同时,由于此段河道被人为地更改、砌高,并向黄河推进数十米,涌出乌金峡的滔滔河水明显改变了流向,靠向对岸。
此情此景,让有着强烈水患意识的人们无不明显地感觉到:如遇黄河暴涨,这块平台般的河道将严重影响到正常泄洪,危及到平堡吊桥和岸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甲方乙方
面对《防洪法》,面对一年一度的黄河汛期,是何人置群众利益与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河道承包出去如此搞“开发建设”呢?金峡村就在平堡乡的眼皮底下,难道乡上和村里的领导无人知晓、无人制止?
4月24日下午3时许,记者在靖远县平堡乡政府就金峡村村民非法承包、侵占黄河河道一事采访现任乡长刘仲亿时,他明确表示,这种侵占河道搞开发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他本人对此前的详细情况不甚了解。几乎与记者同时赶到乡政府的金峡村村委会主任白明军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白主任反映,这块河道从他记事起,就是一片河滩地,曾作为学校的实验田。他当了村委会主任以后,经他签字,以村委会的名义承包给他人用于搞旅游开发,承包期为50年,6万元的承包费已用于建设村委会办公场所,承包合同上乡政府也盖了章、主管领导签了字。当记者问,村干部有无权利将泄洪河道承包他人用于开发建设、是否知道《防汛法》等法规中禁止侵占河道的有关规定时,这位身为沿黄村社负责人的白主任竟称:我承包出去的是河滩地,不是河道,承包方如何侵占河道搞开发建设我不知道,再说,我们农村的工作是千头万绪的,法规太多了,不清楚!当记者询问承包人为何人时,白村长告诉记者,是本村的苏志庆和吴正权,两人目前在白银搞工程,不在村里。记者了解到,承包人之一苏志庆,正是平堡乡金峡村现任村委会书记!
记者在采访平堡乡党委书记苏国景(原该乡乡长)时,他说,当时乡上主管领导在合同上签过字,给那边供过树苗,但一株多少钱还没有定。靖远县林业局一位负责人也证实,乡政府曾打电话请示要自行调拨一部分树苗。由此可见,金峡村黄河沿岸、平堡吊桥与乌金峡口之间1000米左右的河道就是在金峡村村书记和村主任的手里变成了这般模样!平堡乡政府有关领导不仅知晓此事,而且参与了此事。
历史不容忘记
黄河在靖远境内呈S形,自西南平堡乡乌金峡入境,纵贯北湾、中堡、乌兰、糜滩等乡镇,流长154公里。母亲河在恩泽两岸的同时,曾给她的子民带来过难以抗拒的灾难。自50年代以来,沿河县区就组织群众修筑防洪堤坝,靖远县每年投入数十万个劳动工日,筑堤坝、修码头,修建桥涵水闸。
据史料记载:1964年7月27日,黄河暴涨,流量达6080立方米/秒,冲毁靖远县放淤工程7处,设施145座,抽水机23台,房屋199间,农田1万余亩。
1981年9月,黄河暴涨,流量达5740立方米/秒,沿岸农田水利设施受到严重威胁,干部群众与解放军指战员加固河堤,防范险情,奋战10昼夜才化险为夷。
1987年,黄河暴涨,水位升高4米,靖远黄河沿岸70多个村庄受灾,损失达72万余元。其时,靖远县平堡、北湾、东湾等乡沿岸群众将粮食、财产等物转移上山或架上房顶、树杈,举家躲避水患近1月。
……有关部门如是说
备水防旱,治水防洪,任何人也不能麻痹松懈,掉以轻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条款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围垦河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面对违犯《防洪法》,肆意侵占、掠夺黄河河道的行为,有关部门又是如何作为的呢?
记者了解到,2002年4月9日,当甘肃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接到靖远县“平堡乡群众”的举报材料后,在这份材料上作了重要批示,明确要求白银市防汛办按照有关法规条款和黄河干流行洪断面的规划,认真调查。如问题属实,应立即依法作出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于汛前如实上报。
4月25日,记者在白银市水利局防汛办和水政水资源办公室采访时,水政办负责人曹春阳告诉记者,接到群众反映和省防汛部门的批示后,水政办和防汛办联合靖远县水利部门到现场作了实地调查,开发者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准备立案查处,现已责成县水利局尽快予以制止和纠正,限期拆除河道内的障碍物。靖远县水利局王四杰局长就此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局里接到群众反映后,2001年、2002年先后3次到事发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开发者立即停工,但由于找不到承包人,侵占河道的行为时断时续,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直到2002年4月12日,才将《停工通知书》经由他人向承包人转交,要求其按5月底主汛期到来之前必须恢复原状。王局长表示,届时,如对方不能自行拆除,局里将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愿黄河两岸的人们勿忘历史,善待黄河。为了《防洪法》的严肃性,也为了自身和子孙后代生命财产的安全。
文/本报记者孙太平
宋维国
图/本报记者张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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