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经市政府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可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此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和标准,实行医疗补助 。
具体办法是:市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的5%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4%作为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个人账户;1%作为统筹使用,用于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参保第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总额实行补助,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公务员在医保统筹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1、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30%、退休人员40%的比例给予补助。2.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重特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的比例给予补助。3.超过重特病医疗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95%、退休人员97.5%的比例给予补助。
师荣仙(春城晚报)
一首歌声,两份祝福,万张贺卡免费送母亲!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