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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公园:警示牌能免公园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14日16:0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沈永淳)两名男童在中山公园溺水身亡的案件(本报2 002年5月8日12版曾报道)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 园的安全设施是否足够和免费公园有没有保证游人安全的义务成为了案件的 焦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1年8月21日,10岁郑皇发在中山公园玩耍时不慎失足落水 ,同乡17岁的郑景红下水相救不幸双双遇难。事发后,两人的家长以中山 公园方面安全措施不足为由将中山公园告
上法庭,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赔偿两名受害者家属3万元,但是受害者家属对一审表示不满,向深圳中院 提起上诉。

  设置警示牌就能免责?

  警示牌作为安全措施够不够成为了昨日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被上诉人 中山公园管理处认为,公园在开园时就在湖的四周设置了11个警示牌,并 且有保安巡逻等安全措施,只要游人遵守公园的规则,是不会发生溺水事件 的。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警示牌只是一个提醒、警示的标志,充其量是一个 预防的手段,并不是主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公园不能因为设置了警示牌就免 除其保证游人安全的法定义务。

  免费公园安全谁负责?

  免费公园有没有保证游人安全的义务?中山公园管理处认为,中山公园 是免费的公益公园,但是游人应遵守公园的规定,免费进园并不代表可以随 意游玩。遇溺者之一的郑皇发就是因为私自下水抓鱼导致溺水的,因此公园 方面没有责任,其责任应该是由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的受害者家长承担。上 诉人则认为,中山公园是免费进入的公益性公园,这是政府给全体市民和广 大游客的一项福利,郑皇发、郑景红是以游客身份进入公园游玩的,公园有 义务保证游人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园林 的管理部门或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游人安全,中山公园不能因为游客没有买门 票就推卸责任。

  昨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还在庭上进行了调解,上诉人律师提出每人的 赔偿金额20万元,而中山公园则称两人的总赔偿款3万元,双方因赔偿金 额相距甚远,调解告吹,法官当庭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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