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玉兴 记者世鹏)因在建的拦水坝缺少防护措施,葫芦岛市两名少女在“家门口”溺水而亡,法院一审判赔6万余元,司法部门与人大均认为此案判决有失偏颇,遂启动个案监督,使死者家属昨日二审之后获赔11万元。
去年8月7日中午,家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地藏寺的曹红菊(14岁)、曹红双(12岁)购物回来路过自家东侧正在施工的拦水坝,因承包工程的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此处 未设防护措施,曹氏姐妹不慎落水而亡。此事在当地反响强烈,葫芦岛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为曹家提供法律援助,承包工程方被告上法庭。去年年末,法院一审判赔死者家属6.8752万元经济损失。曹家不服,在当地村民支持下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增赔精神损失赔偿金。
今年春节之后,葫芦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此案汇报到市人大,遂引起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决定启动个案监督。昨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由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该市人大、妇联、锦郊乡政府领导和近百名村民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曹家与被告经调解当场达成对死者家属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11万元人民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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