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股票被盗卖,股民要求券商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案件。
原告周勇系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西直门营业部开户的股民,2001年3月15日欲通过电话进行股票交易时,发现开户密码已被更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原告于次日到被告处查询时得知账户上所有股票均被盗卖,且资金已分三次被转出提走,共给原告造成损 失58300元。后原告得知,是他人以原告的名义在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重领了股东卡,并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西直门营业部变更了原告的开户密码,补领了磁卡,将原告股票盗卖。原告认为其身份证曾于2000年丢失过,但股东卡和交易磁卡从未丢失和向外泄露,因此,股票被盗卖,资金被转出提走,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西直门营业部和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西直门营业部辩称,原告确系在我处登记的股民,2001年3月5日,原告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到我处称交易磁卡丢失,密码遗忘,要求办理变更密码,补办交易磁卡手续。按照规定,只要本人持真实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就可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是按规则办事,所以我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被告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认为,其业务是办理和补办股票账户卡,不参与任何交易业务,此案与被告无关,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还有待法院的判决,但案件本身已给广大券商一个警示,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保证交易安全、严格依法提供服务,也应该是重中之重。(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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