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米鹏民)在第12次“全国助残日”即将到来之际,于幼军市长于昨天上午主持召开市政府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这是我市为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帮扶困难群众工作所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
深圳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众的扶助工作,不断加大 对残疾人的帮扶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近两三年直接用于残疾人困难救济补助的金额就达数百万元,为有困难的残疾人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大多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均有保障和改善。但同时仍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家庭生活仍比较困难,与普通健全人的困难相比,他们还增加了治疗、康复、购置必需的功能替代用品用具等费用支出,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于幼军市长在会上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更加理解、尊重、帮助残疾人,特别是要切实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为他们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带给他们,使他们也能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进一步鼓励他们身残志坚,自立自强,乐观面对人生,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会议决定,进一步提高深圳户籍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标准:一是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0元;二是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医疗康复费100元;三是临时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每年补助1000元至3000元;四是对考取了高等院校的在校残疾学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至5000元。
办法规定,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具有深圳户籍的残疾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残疾人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区民政局可以委托该区残联实施审批,但应当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还明确提出,市、区残联要对每年度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发放情况在各村、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如发现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条件审批、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残疾人困难救济补助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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