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5月15日专电吉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了《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收费标准》
,对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打官司”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但由于吉林省缺乏有关收费标准
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经常受到委托人及媒体的质疑,成为一个社会热点。新出台的这个《标准》针对全省的提供法律服务并
实施收费的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代理行政案件的服务收费标准作出了指导
性规定。《标准》同时指出,对律师工作量大、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委托人认可的前提下,可以突破本指导收费
标准上限与委托人协商收费;贫困地区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
收费。
这项收费标准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指导收费标准等,实行
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
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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