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依法行政,日前印发的《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规定(试行)》,对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主要有下列具体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对规定期限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未经 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取消。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的职责,不得拒绝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审核、鉴证、登记、答复、受理、调查、处理、认定、给付等有关事项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独立办理上述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向有关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在实施重大处罚时,还应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最后指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其行政行为发生违法或不当,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受到行政追偿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规定》自6月1日起执行。(朱咏梅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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