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定生记者韩东良)在他人购买汽车时为其提供担保,南京市江宁区的40名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成为被告。日前,这批涉及20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江宁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已为债权人追回案款55万余元,约占受理案件标的额的89.4%。
南京威远汽车商城有限公司是江宁区较大的一家汽车销售商,为了扩大业务,在1999 年,该公司便在汽车销售上采取了分期付款的方式,规定购车者在首付部分车款后制定还款计划,约定3年后付清;同时要求两名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去年7月,威远汽车商城发现,1999年分期付款的20辆汽车的购买人并没有按照购车合同履行还款协议,共拖欠车款62万余元。为了要回欠款,汽车商城专门成立了清债小组进行清理,但债务人不是找不到,就是以经济困难故意拖延不付,而担保人又以与自己无关相推脱。无奈之下,威远汽车商城一纸诉状将20辆车的购车人及其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按期还款并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法院在审理这批案件时发现,被告购车人所购车辆大部分用于出租营运,而担保人有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医院医护人员、教师等,且法律意识都不是很强。
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此规定如汽车购买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国家工作人员将要承担连带偿付欠款的责任。
《江南时报》(2002年05月17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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