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孙健马六一)安徽蒙城县因输血引起的爱滋病感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次开庭审理后,于2002年4月15日调解结案。被告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与原告任某达成协议,分期给付原告任某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
原告任某(女)系蒙城某单位干部。1995年2月16日,任某因临近分娩入院于蒙城县第 二人民医院。次日分娩后,因产后大出血,该院为其输血800毫升。因当时蒙城县血库尚未成立,血液是从两名供血者身上直接抽取输入任某体内的。1995年2月22日,任某出院,病历记载为痊愈。2000年4月,任某参加义务献血,同月13日体检时发现其体内含艾滋病和丙肝病毒,2000年9月14日任某被卫生部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病情被确诊后,对任某及其家人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害,在自我排除其他被感染途径的情况下,任某认为其系输血引起病毒感染,遂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没有对原告任某因产后大出血在其医院输血,并且血液是从供血者身上直接采输的事实提出异议,但同时提出输血并不是感染爱滋病病毒的唯一途径,原告感染爱滋病病毒与输血之间并非一定存在着因果关系。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感染上爱滋病病毒与输血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患者仅负担证明在该医院输过血,并且在输血之后的合理期间被确认感染爱滋病病毒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对输血行为与感染爱滋病病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被告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在采、供血时违反操作规程,对于采输的血液内是否存在爱滋病和丙肝病毒没有进行检测,即直接输入患者体内,其无法证明所输血液是健康的,故应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划分责任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分期给付原告任某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一次性处理,双方再无任何纠缠;案件受理费由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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