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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行使人大崇高权力 当年监督出成果环保不吃排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1日14:54 南方日报

  最新动态

  从今年7月1日开始,环保机构将彻底告别“吃饭”依靠排污费的现象 。 即将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实行总量收 费制度,所有的排污费将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 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应用 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环保机构自身所需的经费则纳入
财政预算,不再靠 “吃”排污费过日子。

  根据国家《条例》有关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的 实施办法也正在密锣紧鼓修订当中,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轨 道。

  事件回放

  1999年8月,在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省审计厅 厅长曾寿喜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广东省1998年省级预 算执行和其它行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时披露:1995年至1998年,全省 实际征收排污费12·18亿元,而同期由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从征收 入库的排污费中安排支出10·14亿元,其中用于补充行政经费占39· 14%;建办公楼和宿舍、购置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等占13·35%。两 项共计5·3亿元用于环保部门的自身建设,占总支出的52·49%。

  审计报告的结论认为:全省排污费收入的使用结构不合理,过高的比例 用于自身建设,不利于排污费在环境治理保护方面发挥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成员对此反应强烈,并就此向省政府提出询问。有关排污 费的使用问题成为舆论焦点,争议之中暴露出排污费征收和管理中存在的一 些问题。

  按照当时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排污费的办法,“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 用于补助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保部门自身的行政经 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但后来,随着排污费的收入结构 和环保队伍的不断扩大,国家部委和广东省政府对排污费的支出比例和使用 范围的规定作出调整,特别是允许用于自身建设的口子越开越大。因此,排 污费的相当比例要用在环保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头费及其它装备上,而不是用 在排污设施方面。

  全国反响

  广东省有关排污费使用管理的质询案在全国也引起了反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代表提出了一个很深 层次的问题:各级环保局代表国家执法,是堂堂正正的政府部门,有正常的 国家拨给的工资经费。可事实却不是,环保局自己收企业的排污费,自己的 很多费用又都从排污费里出,如发工资,盖大楼,搞福利。钱来得容易,用 起来也很随便,本来是代表国家执法,却变得像给自己挣钱,影响了执法的 严肃性、公正性。理顺环保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已迫在眉睫。财政部门不 能只看到眼前财政能少支出一点钱,这是关系到理顺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的大 事。同时也是杜绝腐败的必要之举。

  据悉,目前我国环保系统已有1085个单位试行政务公开,1290 个单位实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环保开票、银行收钱、财政统管, 从制度上杜绝了乱收费、乱罚款、随意挪用的现象。

  启示

  可以说,是当年那次监督使问题集中暴露,而正是问题的暴露加速了问 题的解决,各方的关注,各界的呼吁,既分析了存在问题,也提出了解决问 题的途径,从而加速了排污费管理改革的进程。 (本报记者 陈韩 晖)

  代表活动日 全国开先河

  2000年5月31日,我省首次省人大代表活动日。肇庆市星湖牌坊 广场上,挤满了前来向省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群众,其中有不少人还是从百 里之外的四会市、德庆县及高要市赶来的。22位肇庆市的省人大代表两个 半小时接待来访群众166批261人,来访群众集中就肇庆市创建国家卫 生城市和中小学素质教育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在我省首次举行的省人大代表活动日时,在各地都能见到的一个场 景。

  据介绍,这样集中地、大规模地组织省一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日的形式 在全国首开先河。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发挥作用进 行的积极探索。此次代表活动日是除了集中视察,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代 表培训等形式之外,增加代表活动的一种新尝试。建立省人大代表活动日制 度,改进和加强了代表活动的组织工作,丰富了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形式, 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代表活动日里,代表们在全省各地,围绕我省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热 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采用实地视察、听取汇报、 召开座谈会、走访选民、上街设点接访群众等形式,多角度、多方面深入基 层,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在活动中了解到的问题,属省里解决的,代表们都以向省人大 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以代表“直通车”的形式向上级反映。(本报记者 杨冰)

  立法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

  2000年7月,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广东省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出台,并于当年的10月 1日起在全省施行。此举标志着我省向实现地方重大决策民主化、法制化方 向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广泛征求各市意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是人大的重 要职权之一,也是实现地方重大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在广东省 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围绕重大事项如何界定的难点问题和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的立法问题,曾进行了长时间的研究。1999年开始,省人大常 委会把抓紧制订《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工作摆 上重要日程。2000年6月,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和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在汕头市联合举行人大制度理论研讨会。与会者对地方各级人大如何行使重 大事项决定权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在法规起草过程中,省委常委会议还专门 进行研究,决定将法规草案发给各市市委、市政府征求意见。通过广泛征求 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得了共识,在200 0年7月,通过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规定》。

  重大事项三条原则界定

  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之一,宪法规 定,本行政区划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须经人大讨论和决定。《规定》提 出了界定重大事项的三条原则:一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二是按照 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来确定,如本级预算外资金 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三是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对人民群众 生活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列为重大事项,如对水、电、煤气、医疗、公共交通 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标准的调整等。

  用权不能越俎代庖

  时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朱森林在规定通过后指出,《规定》是在省委 的直接领导和全力支持下制定的,是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准确有效行使职权 的有力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他强调,各级人大要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人大常委 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的地方委员会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 领导权关系。各级政府应当尊重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 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尊重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能越俎代庖,干预 政府的工作,去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本报记者 杨冰)

  立法听证 开门立法

  2000年10月24日,本报刊登的一则关于省人大举行立法听证会 的公告引起了广大读者的注意。

  公告的内容是这样的: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增 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定于2000年11月10日就《广东省建设工程 监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举行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 名参加。

  公告登出后,来自广州、珠海等地专家、学者共24人报名参加。听证 会是公开举行的。听证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持不同意见的各方人士发表 意见,对法规草案的重点内容进行论证,使该法规更完善,设定的规范更有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这是《立法法》实施以来,我省首次举行立法听证,在全国也 属首创。在地方立法中首次引入听证会,开辟了立法公开性的新途径,把我 省的立法民主化进程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制定地方性法 规共36件。其中,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件;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8件,修订的4件;批准广州、深圳、汕头、珠海等市和自治县的法规共2 2件。常委会认真贯彻《立法法》,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努力提高立 法水平和质量。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在法规草 案的审议中,注意充分吸收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切实坚持民主集 中制。加强对法规审议情况的公开报道,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展立法 的公开性,使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情、反映民意。

  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省人大常委会除了通过立法听证 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外,还有两项做法值得一提:

  一是重要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先后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 例》等3个法规草案公开登报,并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各界的意见。对直 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失业保险、旅游管理两个法规草案,登报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是2000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聘请6位立法顾问。这是广东省 人大首次聘请立法顾问。6位立法顾问任期为2年。他们作为广东省人大常 委会立法工作的参谋,参与各委员会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和修改工作,主 要就某项法规的重点、难点和规范化问题进行研究;对立法工作中宏观性的 问题、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参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拟定;参与培训或指导立法工作人员,提 高业务素质。

  可以预见,今后我省还将大力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继续坚持以往行之有 效的做法,探索立法旁听等立法公开新途径,扩大公民在地方立法中的有序 参与,使立法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本报记者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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