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贵州都市报】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面积确认后,业主却要求按套内面积付款。5月21日,小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等12人的诉讼请求。
赵某等12人系某房开公司业主,于去年分别与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单价和以建筑面积计价,同时约定了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的数据;以建筑面积 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合同签订后,赵某等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经房屋产权部门进行面积确认,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比约定增加,套内面积比约定减少。赵某等人按增加建筑面积补交了购房面积误差款。因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确认套内面积比合同约定减少,公摊面积增加,赵某等人便诉到法院要求房开公司退还套内面积减少部分的购房款。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备案登记,受法律保护。因合同在约定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的同时,也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并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赵某等人补交面积误差款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协议,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确认的面积基本相符。故依法驳回赵某等12人的诉讼请求。
(胡波 何剑)
短信游戏站,精彩刺激好玩又有数码相机大奖!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