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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从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2日16:08 新闻晨报

  晨报讯昨天通过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由于乘客自身原因造成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乘客伤亡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悉,《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以外的
其他人员因违章进入、穿越、攀爬轨道交通设施造成人身伤亡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违反《条例》中禁止行为规定的,将视情节分别对违法者处以100元以下、500元以下和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者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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