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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2日17:22 金羊网-羊城晚报

  10所新高职业学院和民办高校首次享受这一政策

  本报讯记者邓琼报道: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从部分本科、公办院校全面铺开至高职 类、民办高校,具体政策也已经出台。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
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 二学位学生、研究生发放的无需抵押的,在校期间政府给予全额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和基本生活费。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试点,从2002年2月开始,我省范围内64所高校的经济困难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去年新创办的10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有资格通过普通高考招生的民办高校首次享受这一政策,广东教育学院的普通生 、第一军医大学的地方生也可以申请。

  我省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贷款学生每人每年申请的数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我省规定,部委属院校贷款学生在合同期限内贷款利息由中央财 政补贴50%,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的另外50%由广东省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四年内贷款利息中央财政补贴50%,学生个人 承担50%,超过四年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全部承担;省属高校和地方高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省财政 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即最迟不得晚于毕业当年至毕业后四年内还 清本金和利息。贷款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还款期限。

  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承诺离开学校后向经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贷款学生因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 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 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也可与贷款学生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贷款学生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贷款银行提出展期,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全额承担外,贷款 银行按规定还要计收罚息。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且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上注明。同时贷款银行有 权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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