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管亚东)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华为爆炸案昨日下午开审,被告林伟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但请求法院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当庭做出判处林伟忠4年有期徒刑的宣判。
根据起诉书诉称,被告林某,1975年10月生,广东省惠东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爆炸,于2002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爆炸一案,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现审查查明:1998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被聘为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职工。期间对公司心存不满,于2001年10月初在商场购买了鞭炮,从中取得药粉。后又购得电池、闹钟等物品,经试验于11月底制成2枚定时炸弹。11月28日早上,林某将2枚炸弹放于华为公司生产中心某区复印机柜下和茶水间木柜内,并订好时间,上午11时爆炸,致使复印机、茶水柜被炸,员工陈某小腿被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林伟忠在公共场所放置炸弹,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请法院依法判处。
林伟忠也当庭表示忏悔,请求法院给予改过的机会。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宣判林伟忠4年的有期徒刑,林伟中在庭上说他接受法庭的判决,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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