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人才租赁的方式,陈小姐被某人才中介机构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被一家民营企业租用。她在该企业上班后发现,几乎每天都得加三四个小时的班,但老板不付加班工资。她找中介公司要求享受加班工资,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为企业加班,当然是他们给加班工资。”
无奈的陈小姐昨日来到早报质疑此事:“这不是在给我们下套吗?”据悉,在人才租 赁中,类似陈小姐的遭遇并非个别。
人才租赁,已经不是新鲜事。浙江省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出现这种全新的人事代理方式。由于这种“租赁”方法灵活、机动、手续简便,一推出来就受到了不少用人单位的青睐。但是,由于被租者与中介机构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而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又签订了劳务的输入输出合同,所以形成了一种三角式的关系,被租者既要服从中介机构的规定,又要服从用人单位的规定。
最麻烦的是,我国规定不许有双重劳动关系,所以这时如果出现问题,被租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到底是按《劳动法》调整呢还是按《民法》调整,目前尚无定论。本来在劳动关系中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在人才租赁中又面临两个强者,因此处于更弱的地位。记者在进行深入采访后发现,人才租赁作为新事物还需不断完善。
由于用人单位不把租赁者看作是本企业员工,所以也不会对被租者尽更多的义务,甚至觉得租来的是别家的人,于是被租者很难享受培训权利和其他福利待遇。也正因为这种不正确的看法,容易使被租者受到各方面的伤害,比如像陈小姐遇到的加班工资问题,还有诸如工伤待遇、劳动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人才租赁这种全新的用工形式,打破了用人单位所有制、行政隶属关系等各种界限,的确减轻了单位的负担,也使人才实现社会化管理,有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但是,在这个租赁过程中,到底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被租赁员工的合法权益呢?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本报记者 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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