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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首次实行庭审新闻拍摄限时 防媒体炒作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4日04:05 中国青年报

  宁晟本报记者吴湘韩

  本报长沙5月23日电

  一打开电视屏幕,就是大贪官低头受审的形象,又是主持人解说,专家发表评论,街头百姓发表看法……在张秀发一案庭审中,不但电视没有现场直播,而且新闻记者拍摄受到
限时。

  到场采访的记者被发给人手一份《庭审现场新闻采访若干注意事项》,上面规定:凭庭审采访证和政法新闻采访证,并经合议庭允许方可进入庭审现场采访。采访限制在宣布开庭至起诉书宣读完毕之间进行,以及允许在法庭辩论阶段拍摄部分庭审镜头,其余时间,记者可在场旁听,但不允许摄影、摄像、录音;不允许对标题制作作渲染性炒作,在法庭宣判前,不得制作对案件定论、定性的标题。不允许使用评论性语言,不允许就案外的事情纳入本案予以披露,谨防不实报道和不当炒作政法新闻;在法庭指定的拍(录)区域拍(录);不允许在庭审现场、庭审进行当中,作现场报道,不允许在庭审现场采访旁听人员;等等。

  据了解,湖南省部分法院曾与电视媒体联合对宋焕威、陈海燕、蒋艳萍等多起大案进行现场电视直播,对于防止司法“暗箱操作”,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加强司法审判的社会监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无疑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大肆炒作,误导舆论;定性报道,媒体审判,有悖司法公正。有关法院和媒体因此受到有关部门的批评。

  长沙市中院办公室负责宣传的人士告诉记者:出台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审慎审理好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新闻采访自由。据他透露,庭审直播再也不会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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