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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检院日前联合发出通告 对肇事犯罪惩处作出详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4日15:36 云南日报

  交通肇事违法犯罪人员在9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交警总队获悉,为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日前联合发出严惩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通告,对道路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及其惩处方式作出详细规定。

  《通告》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机动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明知机动车辆无牌证或已报废而驾驶、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辆,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等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违法犯罪人员在通告发布之日起(5月16日)至9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或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提供其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凡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线索,公、检、法机关为举报者保密并保障其人身安全。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夭姚波周麟黄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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