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讯 针对日前本报关于深圳6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质疑”的报道,昨日下午深圳市交管局负责人正面回应:《规定》依然采用无事故责任也要赔偿对方10%的经济损失,绝对不是所谓的“撞了白撞”。
他说,首先从《规定》的效力层次来看,它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不能突破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而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撞了白撞”的说法。
同时,他还说,国务院制定的《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事故责任是依据“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因果关系”的原则,在民事赔偿上如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重伤或死亡的,即使无事故责任也要赔偿对方10%的经济损失。在《规定》中也是依据“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因果关系”来认定事故责任的,也同样适用10%的经济赔偿。
具体说来,《规章》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都是对什么违章行为该负什么责任认定的细化,如果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依据《规章》条文,机动车方可能被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和无责任五种情况,而相对行人、非机动车可能就是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五种情况。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成“撞了白撞”。
(谢孝国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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