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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案件审理新改革 当事人可举证国外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6日10:59 南方网

  南方网讯 从今年开始,深圳中院依法管辖河源、惠州两市的涉外经济案件,同时深圳6区的基层法院也不再受理一审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均由深圳中院统一管辖审理。为了适应中国入世后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可能大量增加的局面,深圳中院就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系列改革:法官减少提问、采信国外证据、电子邮件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可举证国外法律等。这是记者从前天(5.24)召开的深圳中院“WTO与审判工作研讨会”上获悉的。

  法官不再唱主角

  以往在庭审中,我国一直采用“提问式”的审理方式,法官完全唱“主角”。从今年开始,深圳中院涉外案件的审理过程已进行改革,遵循国际惯例,法官减少提问甚至基本不提问,把开庭审理的时间留给当事人举证、认证、质证和辩论,也就是“抗辩式”庭审方式。

  文书可由电子邮件送达

  深圳中院计划借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尝试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通过专业网站发布公告送达等送达途径和方式。此外,还将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贯彻国际上全面赔偿的原则,过错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涉外证据采信前要公证

  对于涉外和港澳台证据,深圳中院在审理中可以采信,但是要求港澳地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手续,台湾地区的证据经公证后由“海基会”转递给各省律师协会才可予以采用,国外证据采用之前也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另外,为了使审判与国际接轨,国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可直接作为证据采用,但该法律文书必须经过公证。

  审理中适当适用外国法律

  在涉外案件的审理中,深圳中院允许适用地域法和外国法,但是应由主张适用的当事人举证,当事人双方对地域法和外国法有争议的,可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核实。判决时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论述部分将外国法律作为判决的理由,但不能直接引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编辑:李美仪)

  作者:记者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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