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今年5月1日,全国第一部关于消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根据条例和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消毒产品实行广告证明制度。具体规定如下:消毒产品广告主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媒体发布消毒
产品广告必须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消毒广告证明;媒体发布广告应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内容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按规定取得广告证明的消毒产品广告;消 毒产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产品包装上应注明批准文号、厂名、厂址、批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并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注意事项等;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消毒产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消毒产品在宣传内容、标签及说明书上故意夸大其
辞,明示或暗示该产品对疾病有治疗效果。如出现尿道炎、疖、疮、腋臭等疾病名称和出现预防感冒等疾病及治愈率的文字和数据。
标明其对性病的治疗或预防效果。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液宣传可治疗淋病、梅毒、尖锐湿疣等。
违反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在产品名称上玩文字游戏,明示或暗示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
偷用外用药品标识,在包装盒上印上红色“外”或“外用”字样,企图误导消费者。
以纯中药制剂欺骗消费者。
在消毒产品外包装上或宣传中冒用某权威部门名称,如由某某监制等以增强可信度。宣传中夸大功能和研制过程,如有效率99%、完全无菌及由多少专家学者经多少次科学试验研制成功等字样。
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所希望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和使用消毒产品时擦亮眼睛,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希望大家一旦发现消毒产品在广告宣传中有违规现象,能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举报,以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所举报电话:8627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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