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宛纪廉)省纪委、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外办日前联合发出《关于拖欠工资的县、乡
执行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拖欠工资的县、乡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指出,凡
拖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即为拖欠工资
。截止2001年底,我省仍有20个县(市、区)拖欠工资。《通知》强调,在已被确认并公布为拖欠工资的县(市、区)
或乡(镇)内,凡财政供给(含差额供给)的单位一律执行中央纪 委关于“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项目,不准盖办公楼、买轿
车”的规定。在已被确认并公布为拖欠工资的县(市、区)内的县处级干部、科局级领导干部,已被确认并公布为拖欠工资的
乡(镇)内的乡(镇)领导干部一律执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出国”的规定。《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拖
欠工资的县、乡执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来抓,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确定主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开口子。谁批准,谁负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把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
干部的领导责任。
短信游戏站,精彩刺激好玩又有数码相机大奖!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