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粘连性肠梗阻的病人在做完手术后,发现自己长度应在4米左右的小肠竟然只剩下短短的60厘米,并由此造成身体消瘦等一系列症状。为此,这名原本也是一名外科医生的患者向医院提出了高达604万元的巨额索赔。日前,这起我国至今为止诉讼标的最大的医疗纠纷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现年36岁的蒋石佑是永州市康复医院外科医生。据其诉称,1998年6月15日,自己因粘连性肠梗阻到永州市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当日下午,院方组织医生为其进行了急症肠粘连松解手术。由于此次手术效果不明显,10天后,经过专家会诊,院方再次为蒋进行手术。术中,蒋一截小肠被切除。蒋术后出院,身体日渐消瘦,1998年底,腹泻次数每日竟达10次之多,体重也下降了30公斤。2000年1月,蒋前往南京军区总医院复诊,发现残留小肠仅余60厘米,诊断结果为“短肠综合症”。也就是说,正常人的小肠一般是4米左右,如果过短,吸收的营养不能满足肌体需要,就会造成贫血、消瘦、水肿、抵抗力下降,严重时可能导致患者休克或死亡。
3米多的小肠“不翼而飞”,身心俱损的蒋石佑认为永州市人民医院给自己做手术时,切除的不是10厘米的破损肠管,而是大部分小肠。于是,蒋提请永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000年7月12日,该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永州市人民医院在第二次手术中切除了蒋的大部分小肠,直接导致患者出现“短肠综合症”,鉴定结论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2001年3月,蒋遂向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永州市人民医院赔偿营养费、治疗费、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4.3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先予执行80万元的治疗费。
同年12月,芝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切除了原告大部分小肠,但被告在为蒋石佑做的两次手术中都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故判决永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74万余元,其中包括需一次性付给蒋的继续治疗费42万元。
2001年12月31日,永州市人民医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李正斌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于2001年9月出具的鉴定书已认定“诊断正确、手术并无不妥,并发症与多种因素有关”。而原告的“短肠综合症”是由短肠引起的,与永州市人民医院无关。
今年5月24日,永州市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判决书称:蒋石佑的“短肠综合症”主要是其病情严重、个体体质特殊造成的,但考虑到医院存在一定过失,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判决永州市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蒋363079.56元。
至此,这起全国最大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记者颜开云实习生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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