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宝鸡讯(记者黑白)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件行政违法案件,被告岐山县公安局因违法使用警械,法院判令其赔偿宝鸡市民刘占来人民币57元。
2001年9月30日下午,宝鸡市民刘占来和妻子一起返回岐山老家,当晚入住蔡家坡某宾馆与朋友叙旧。晚11时许,房间突闯进几名男子,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要求刘等人出示身份证。刘占来当时未带身份证,同时房间里的其他3人证明了刘的身份,但来人不听解 释,将刘占来按倒并戴上手铐,然后拉到蔡家坡派出所对刘搜身、罚站并拳打脚踢,直到17个小时后才释放。后刘占来多次和公安局交涉未果,于2001年10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岐山县公安局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医药费。
金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岐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传唤刘占来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是其法定职责,但原告的行为尚未达到需要使用械具强制传唤的程度,被告方给原告使用警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赔偿因使用警械不当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用。判决岐山县公安局赔偿刘占来医疗费57元。驳回刘占来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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