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了解到这样一起金融纠纷案例。某地一村支书,几年前为给村里争取到当地信用社一笔集体贷款,他以个人名义向村中数位村民借了私章,用私章以村民联保方式贷得了这笔款项。然而,由于此笔贷款的投入未如预期那样取得效益,致使贷款归还一直未有着落。时至今日,原村支书早已卸任,贷款的归还更成了问题。不得已之下,信用社向联保人发出了利息催收通知。可联保人此时还都蒙在鼓里。他们纷纷表示,自己未到信用社贷过款,也未得到过这笔款项,对信用社的利息催收请求坚决不予接受。彼此相持不下。
客观地讲,让那几位联保村民支付贷款利息,他们确实有点冤枉。因为他们自己毕竟未使用过那笔贷款。然而,由于他们的名章签在了贷款担保责任书上,他们又确实得对这笔贷款的全部归还承担责任。如果把这起纠纷当作一面镜子,从中我们又能借鉴到什么呢?
镜鉴一: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既要看形式,更应重实质。以这起纠纷来说,单从信用社的借款凭据上看,法规及业务操作规程所要求的凭据要式完备,似乎无懈可击。可是,由于信用社人员缺乏深入实际地调查了解,贷款担保责任人并非出自意愿,因此,此笔业务的形式与实质并不相符。这样办理业务的结果,不出问题纯属偶然,而迟早要出问题那是必然的事。金融从业人员如果不增强责任意识,增强法制意识,最终危及的不仅是储户利益、国家利益,也可能是自己的饭碗与前途。
镜鉴二: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制意识仍待提高。近年来,在对外宣传中,尽管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认识到加强金融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并逐渐加大宣传力度,但仍然有不少的机构存在着重业务宣传、形象树立,轻法制宣传的问题。从上述纠纷案例来看,如果村民们熟知金融法律知识,明白在金融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信他们不会如此草率地出借印章。
镜鉴三: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金融业务操作方式亟需改进。我们所处的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的时代,这就要求金融业务的操作方式也应当由传统方式尽快向现代方式转变。但是,目前仍有一些过时的业务处理方式,比如印章的使用,科技发展使印章仿造易如反掌,仅凭印章办理业务已无多少安全性可言,因此,办理信贷业务时,变用印为签名盖章、摁手印等方式更为妥当。(周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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