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昨正式提交省人大审议;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每次失业核定最长领取期两年
新快报讯(记者 时标 通讯员 任宣)由广东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经过省人大财经委员会9个多月的修改,该条例及其修改意见稿(以下统称《条例》),昨天正式提交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
参保对象几乎涉及全部员工
《条例》中对参与失业保险的人员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除了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失业保险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条例》几乎涉及了城镇区域内的全部员工,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都是《条例》中规定的参保对象。
个人按月工资1%缴纳保险费
《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缴纳组成为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如果职工工资超过所在市(地级以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缴;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缴。单位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的本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的工资总和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保险金按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时间核定:缴费时间每满半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也就是说,无论缴费期有多长,最多可以领取保险金的时间为两年。
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当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高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可由政府进行调整,但调整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外来人员也可享受失业保险
《条例》在“失业保险管理”一章中多次提到,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时,通常需要提供身份证、失业证或流动人员就业证。也就是说,只要在本地就业(所就业单位属于办理失业保险单位)的人,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来人,失业之后,都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给员工买保险最高可罚1万元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指出,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对责任人罚款10000万。
对于失业人员或其家属骗取失业保险的,也将受到处罚:由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机构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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