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刚
72岁的宋乡军老人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去年6月份即向税务部门举报的一桩涉案850余万元的假发票案,在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日前移送到检察院的卷宗中,竟然消失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将放弃追究巨额假发票案涉案人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如此明显的巨额假发票案竟无人追究?究竟是谁想包庇犯罪分子?”在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来回奔走了近一年时间没有任何结果,这让宋乡军老人感到身心俱疲。事实上,在经多次协调未果后,税务部门也对公安机关表示了疑问。
事情缘于宋乡军为自己孙女购置的一处商住房。
8张假发票浮出水面
2000年4月,宋乡军相中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26号的一套商住房,面积约为367平方米。经与自称为具有房屋销售权的辽宁通达房屋开发公司(下称“通达公司”)经理柴世平商定,该房总价款200万元人民币,首付10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交纳剩余房款。双方于4月5日正式签订购房合同。
6月18日,宋乡军拿到了钥匙,按购房程序,开发商此时应该已经办完了契税证和产权证。但莫名其妙的是,宋家却于此时突然收到了拖欠契税滞纳金通知。在沈河区房产局,宋乡军发现,通达公司竟然在未交纳契税、她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印章办理了产权证。
拿着房产档案中的购房发票复印件,宋乡军来到通达公司公司讨个说法。让该公司总经理感到惊讶的是,这张序列号为0070396、版本号为“沈地税(97)第一版(5)”的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根本不是出自通达公司。因为通达公司所有的发票中虽然有这个序列号号段,但都为1996版。而且,赫然盖在这张假发票上的通达房屋开发公司的现金收讫章,也由四方形章变成了圆形章,显然是假冒的。
此外,宋乡军了解到,柴世平根本就不是什么通达公司经理,而是一家与通达公司合作的名为沈阳市兴建基础工程处的负责人,并非纳税主体的兴建工程处根本没有发票申购权。随后,宋乡军发现一系列购房合同中的通达公司公章、转账收讫章等竟然都系他人假冒。
显然,兴建基础工程处正在利用假发票、私刻公章等手段违法销售房产,并偷逃巨额税收。更让通达公司总经理感到心惊的是,从房产局购房档案中他又发现了另外7张同样的假发票,7张售房假发票均盖有伪造的通达公司现金收讫章。8张假发票总金额高达813万余元。
2001年6月,宋乡军一纸举报信将假发票案举报至辽宁省、沈阳市两级地税部门。据宋乡军举报:兴建工程处法人代表柴世平利用假公章、假税务发票行骗,并偷逃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共计259万余元。同年11月10日,一封署名为知情者的举报信被送到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再次举报了这一案情。
查不出来可以作为理由吗
2001年9月28日,沈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高永林所长看到了这8张假发票。让多年从事票证工作的高永林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从发票所用的特殊专用纸和水线来看,竟然与真发票一模一样,即使是专业人士也真假难辨。”据介绍,全国仅授权几家纸厂生产票证特殊用纸,伪造发票水线更是难上加难。高永林向记者证实,如此逼真的“假发票”在沈阳市从来没有碰到过。
仅这8张假发票的金额即高达813万余元,共造成偷逃税收200多万元的后果。事实上,让高永林更加感到心惊肉跳的是,制假售假者显然不会一次仅印刷8张假发票。“肯定是成本成本地印,那么其余的那些假发票到底流失到哪里去了?”
事实证明了高永林的推测,当月又一张1997版序号为1283633的假发票被举报至管理所,这张假发票的金额约为39.8万余元。
纳税主体申领发票有严格的程序,需先经发票管理所审批,印刷后由税务部门领取并出售。沈阳市经授权可以印刷发票的有四家印刷厂。四家印刷厂的厂长和会计在发票管理所证实,根本没有印刷过1997版这个号段的发票,在印刷记录和原始台账上也未找到假发票的出处。
鉴于问题的严重性,发票管理所将“假发票案”转至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请求与其联合办案。
2001年11月中旬,经侦支队对此案立案侦查,当天柴世平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20天后,柴世平被取保候审。
2002年4月底,此案侦查终结,经侦支队将此案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要求对柴世平提起公诉。然而令人意外的是,经过长达6个月的侦查,经侦支队仅仅认定柴某偷逃税12.5万元,有关8张假发票和柴某因此偷逃税款200多万元的案情只字未提。换言之,这一犯罪情节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被人为地抹掉了。
记者于是赶到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采访,一位负责本案的警官告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此外他不再透露任何消息。
宋乡军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柴世平和兴建工程处利用假通达公司公章欺骗我们买房,又开具假发票让我们事实上没有资格申办产权证,而且仅在这一项工程中就偷逃税款250多万元,柴世平和兴建难道就不用为这些罪行承担法律责任了?”
公安机关此举也让地税部门非常尴尬。由于假发票过于逼真,自案发起举报人就对沈阳市地税局与发票管理所表示了质疑。“这里头税务部门是不是有监守自盗的嫌疑?”
获知这一消息后,发票管理所高永林所长感到非常震惊。“因为没有传讯、讯问等强制性权力,我们无法办理这类性质严重的案件,所以将此案转至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原以为发票售假者已经被批捕,案情清晰,线索也非常明确,破案是指日可待的事,怎么可能最后没有任何说法呢?”
高永林当即于5月20日委托该所副所长和一位工作人员到经侦支队了解详细情况。“分管副支队长答复我们,犯罪嫌疑人柴世平不肯说,问不出来。只好以已经查实的他在其他工程中偷逃12.5万元税款的事实为案由移送到检察院。”
沈阳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对此说法表示了质疑:柴某手中1997版假发票的序列号号段正好与通达公司所有正规1996版发票的号段不谋而合,这难道只是购买假发票过程中的巧合?犯罪嫌疑人显然可能在制假窝点直接定制发票,公安机关难道没有发现这个疑点吗?其中7张假发票的序列号为0070390到0070396,另外一张为0070399,这中间尾数为7和8的发票到哪里去了?
这位人士质疑,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就是打击刑事犯罪,怎么能以问不出来为托辞而放弃追究呢,一个杀人犯罪嫌疑人,是否也可以依此类推不追究刑事责任?
高永林所长忧虑地说,尤其可怕的是,如果不及时打掉隐藏在假发票背后的制假窝点,一旦这些真假难辨、数目不明的发票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将会对正常的税收秩序产生恶劣影响,届时正常税收的流失将远远不止以百万、千万元计。
公安机关移送到沈河区检察院的卷宗让办案检察官傅伟国觉得不可理解。“第一次看卷宗我就发现有明显的漏罪情节,这种情况以前很少遇到。”按规定,检察机关一旦发现侦查过程中有漏罪情节,必须予以追究。据最新消息,沈河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将于近日把这份“不合格”的侦查卷宗退回沈阳市经侦支队,要求继续补充侦查。
并非结尾
假发票这一刑事案件的背后还牵连着一宗民事纠纷。日前,宋乡军一家接到兴建工程处的通知,由于仅仅交付了100万元首付款,兴建要求将这200平方米的房子拆开一半另行出售。
由于孙女在外读书,一系列纠纷让两年时间里到处奔波举报的宋乡军老人感到疲惫不已。老人不明白的是,“既然现在已经认定了购房合同章、购房发票、现金收讫章都属伪造,购房合同应该已经无效。更关键的是,兴建工程处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怎么就没有人追究他们,保护我们购房人的权益呢?”
本报将对此案的进展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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